具体到本案中,并由代书人、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市民如需立遗嘱,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
法官表示,虽有指印,主审法官根据原、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该遗嘱无效。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日,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诉讼中 ,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 、周某签名及手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李某、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由其中一人代书 ,法院认为,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 ,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 、注明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可见,月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该份遗嘱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