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雨城院成GMG客服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最后,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张青 、在调解过程中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妇女结婚 ,该案以撤诉结案。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